柳井俊二理應回避此案
柳井法官的公正性存在瑕疵,甚至嚴重瑕疵。其公正性存在瑕疵的依據有兩個方面。
第一,柳井俊二曾是日本資深外交官,與爭端一方當事國存在過往聯繫。
《國際司法獨立性原則》(burgh house principles on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judiciary,以下簡稱BHP)第10段明確了與爭端一方當事國存在的過往聯繫,可能構成對法官公正性質疑的依據。在司法實踐中,這種過往聯繫往往取決於法官的過往職業背景。
本案中,柳井法官曾在1961年到2002年期間,日本外交部門工作40餘年,1997年就任日外務省事務次官,1999年至2001年曾擔任日本駐美大使。
第二,柳井俊二任責期間內,其司法職能以外的行為、結果受益可能以及主動、正式、公開的表態與固有政治立場表明,其對中菲南海仲裁案爭端的公正性存在瑕疵。
首先,BHP第8段規定,法官/仲裁員從事的司法職能以外的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能相衝突,不得減損其司法任職的公正性。
柳井法官自2007年至今,擔任著日本安倍政府“有關安保法的基礎再構建懇談會”的會長職務。這一職務的實質就是安倍政府智囊團的首席。
由於中日就東海島嶼主權及海洋劃界問題存在曠日已久的分歧與矛盾,作為一個致力於修憲以解禁集體自衛權,從而通過武力威懾解決中日海洋、島嶼爭端的智囊組織的領導,柳井法官的這一司法職能外的職位定位,本身就與作為中菲南海仲裁案爭端一方的中國政府,在涉及海洋利益方面存在激烈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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