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有缺陷,裁決亦應無效
在中菲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的構成及人員組成存在構成合理質疑其公正性的依據。其中,最關鍵的問題在於,仲裁庭的實際主要組建人——時任國際海洋法庭主席日本籍柳井俊二法官對中國存在能夠引起合理擔憂的偏見。理應回避指派、組任中菲南海仲裁庭。
由於中菲南海仲裁庭已確實成立,柳井法官未能履行回避責任的指派、組建行為導致了仲裁庭組建存在缺陷性。依據此缺陷性,主張仲裁庭的組建自始無效,從而推論仲裁庭本身及其裁決的無效性,將是否定中菲南海仲裁庭裁決效力的一個思路。
(張珂君,倫敦大學學院國際法碩士,西北大學法學與經濟學雙學士。王丹維和顧湘對本文亦有貢獻。該系列研究報告由何佳偉律師發起、負責,由十位中國年輕律師和學者志願共同完成,研究團隊聯繫方式:info@chineseinitiative.or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