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BHP第11段明確規定,如果法官/仲裁員可從案件結果中獲取個人物質上、職業發展上或經濟財務上的利益,則應被認為構成公正性減損。
柳井法官作為政府智囊團的領導,其政治收益是依附於安倍政府的。美日菲的同盟關係眾所周知。中菲南海仲裁案與日本安倍政府及柳井法官在其國內、黨內的職業發展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繫,本此仲裁案必然會對日本造成直接或間接影響,而柳井法官其國籍國與其個人職業發展可能受益於本仲裁案也是不爭的事實。
最後,BHP第7段規定,法官/仲裁員享有的言論與結社自由不得妨礙其司法職能公正、獨立的踐行。
柳井法官作為公認的日本右翼鷹派代表人物,其個人政治立場非常明確。2013年8月4日,在中菲南海仲裁庭組建剛滿1個月時,時任國際海洋法庭主席的柳井法官以安保法懇談會主席身份參與日本NHK《星期日討論》節目,並在節目中公開闡述政治立場,認為“日本”的島嶼受到“威脅”,強調日本存在“敵人”,需要強化武力等多方面來“保障”日方安全。雖然柳井法官沒有指明對象,但其指代性已相當明顯。這種在敏感時刻,主動、正式、公開的媒體表態,足以表明柳井法官對中菲南海仲裁案爭端的公正性存在瑕疵。
根據《公約》附件七第3條(e)項明確規定,ITLOS主席在兩種情形下不能承擔指派職責:“為爭端一方當事國的國民”和“無法承擔此項職責”。
本案中,由於柳井法官不是爭端任意一方當事國國民,為此,本文主要考量其是否 “無法承擔此項職責” 。
本條款是對國際海洋法庭主席在特定情況下指派、組建特設仲裁庭權利的制約,是法定的回避事由,目的正是為了確保主席的公正性不受減損。尤其在爭端雙方未就仲裁庭組成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確保代為指任仲裁員的權利主體的公正性無減損,成為了仲裁庭有效組建的基本要求。
本文認為如果柳井法官存在對表象偏見的合理擔憂並足以影響其公正性,就應構成“無法承擔此項職責”的法定回避情形。
綜上,柳井法官與日本政府的關係不僅僅止於一位前資深日本外交官,其言行表明柳井法官對本案爭端一方當事國中國持公開的反對態度;其司法職能外行為使得柳井法官與日本安倍政府保持密切關係與司法職能的公正性、獨立性要求相衝突;其個人的職業發展也可能會從此中菲南海仲裁案的裁決結果中獲益。
這些都充分佐證了對於柳井法官的公正性存在減損的合理擔憂,理應構成法定回避事由。因此,柳井法官的公正性存在瑕疵,構成法定回避事由,理應回避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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