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既乏代表性,法官也有問題
第一,仲裁庭構成的代表性不充分。
法庭構成代表的充分性要求是由國際爭端解決的本質決定的,只有盡可能的滿足法庭構成的充分代表,才能在程序上盡可能確保公正,使得判決能夠得到廣泛認可與執行。
本案的仲裁庭由4位歐洲籍仲裁員、1位非洲籍首席仲裁員構成。眾所周知,中菲南海問題是一個亞洲地區的、由來已久的、區域性的、高政治敏感度的重點海域糾紛。但是,仲裁庭中不僅沒有亞洲籍仲裁員的參與,也沒有任何現任仲裁員的背景顯示其對爭端一方當事國中國的法律體系、相關區域複雜的歷史與現實問題具備必要充分的了解。
因此,中菲南海仲裁庭的構成未能滿足公正代表的充分性要求,其構成使得仲裁庭的公正性存在瑕疵質疑的可能。
第二,仲裁庭的組成人員與他案高度重合導致預設、預判可能。
中菲南海仲裁庭中的5位仲裁員,除代中方指派的波蘭籍Pawlak法官暫未列席其他案件,其餘4人均作為其他仲裁案的仲裁員列席,其中尤以Mensah法官(5起)與Wolfrum法官(3起)最為頻繁。
仲裁員過往充分參與的其他案件可能會對本仲裁造成影響,這在BHP第9段有所提及,主要是出於對仲裁員可能存在預設立場或預判結果的擔憂。
如本案這樣存在極高重合率的仲裁員選任,以及預設立場或預判結果的可能,一定程度上對仲裁庭的公正性造成減損。
僅以本案中仲裁員Wolfrum法官為例,其曾在2010年12月—2015年3月仲裁的查戈斯群島案(毛里求斯訴英國)中擔任仲裁員,並在2013年4月中菲南海仲裁庭第一次組任時被菲律賓方選任為菲方指任仲裁員。
Wolfrum法官所參與的這兩起仲裁案,在時間上存在重叠或銜接緊密、成立法律依據相同、案件實質部分重叠、爭端一方當事國甚至存在主張相似。在這種情況下很難排除其存在預設立場、預判結果的可能,難以避免對其公正性的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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