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實試點任務。試點省份農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利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等成果,確定輪作休耕制度試點地塊,報農業部備案,休耕地按要求落實到土地利用現狀圖上,不得與退耕還林還草地塊重合。試點實施單位要根據本方案,與參加試點的農戶簽訂輪作休耕協議,充分尊重和保護農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益,明確相關權利、責任和義務,保障試點工作依法依規、規範有序開展。
(三)強化指導服務。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對地下水漏鬥區、重金屬污染區和生態嚴重退化地區的治理修復進行指導,加強試點地區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提高耕地質量。農業部門要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加強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能力建設,定期監測評價輪作休耕耕地質量情況,開展技術指導和服務,把輪作休耕各項措施落到實處。支持試點地區農民轉移就業,拓展農業多種功能,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四)加強督促檢查。試點縣要建立縣統籌、鄉監管、村落實的輪作休耕監督機制,建立檔案、精准試點。試點任務要及時張榜公示,接受社會監督。農業部會同有關部門對耕地輪作休耕制度試點開展督促檢查,重點檢查任務和資金落實情況。利用遙感技術對試點情況進行監測,重點加強土地利用情況動態監測。對未落實輪作休耕任務的農戶,要及時收回補助;對擠占、截留、挪用資金的,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五)做好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輪作休耕的重要意義和有關要求,引導社會各界關注支持試點工作。通過現場觀摩、經驗交流、典型示範等方式,宣傳輪作休耕的積極成效,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六)總結試點經驗。試點省份要對試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總結,於每年底形成年度報告,由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報告,並抄送農業部。農業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委托中介機構對試點情況進行評估;認真總結做法和經驗,每年向國務院報告工作進展情況,並適時提出構建耕地輪作休耕制度的政策建議。
(來源:新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