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體制和歷史原因,我國金融監管和行業發展職能界限不清晰,監管部門傾向於以發展目標取代審慎監管目標,做大行業規模的衝動強烈,“重發展、輕監 管”的傾向導致監管出現逐低傾向。在這一背景下,各監管部門為做大行業規模相繼批准結構化銀行理財、萬能險、券商收益互換等帶杠杆的金融產品,相關產品的 杠杆規制、監管標準差異較大,加大了風險跨市場傳遞的可能性。
——對類金控集團的監管存在“真空”。
以寶能集團為例,在對萬科股權的收購中依托不同的子公司從不同金融行業籌措資金統一運作,具有金融控股集團的 性質。但在現有分業監管體制下,各監管部門無法對寶能集團整體資產負債和資金流向變化信息進行監測和評估,嚴重影響了對此類跨業、跨市場控股公司總體風險 的研判。
監管補漏需要跨過幾道坎
“從現在的情況看,不能等整個金融監管框架改完善好了再行動。”周其仁表示。對此,必須盡快對萬科事件中暴露的監管漏洞進行補缺。
加快推進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這其中還有幾道坎需要跨過?
——明確對資本市場併購事件的監管原則。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王軍認為,針對收購方實施杠杆併購有很多爭論,但很顯然高杠杆帶來較高的風險。風險往哪兒轉移,就需要法律和監管部門要求收購方進行更多的、更細致、更深入的信息披露,要讓它增強透明度。
同濟大學財經與證券市場研究所所長石建勛教授說,對於萬科股權之爭,監管者應著眼於是否合規合法,是否對中小投資者等其他公眾投資者利益形成侵害。如果其整個過程符合現行法律和監管框架,則監管部門不應對其進行過多干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