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的黃某2014年11月到某公司當保安,公司每年7月至9月將30元高溫津貼隨工資一並發放給保安。黃某認為公司沒有足額發放高溫津貼,於2015年11月申請勞動仲裁。經勞動部門仲裁,該公司確實未能足額發放高溫津貼,應支付給黃某2015年6月至2015年10月的高溫補貼差額410元。該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今年6月,南寧市興寧區法院一審判定,黃某有資格獲得足額高溫補貼,該公司要支付給黃某310元的高溫補貼差額。
像黃某這樣“強出頭”的員工畢竟是少數。雖然不少職工知道自己應該有高溫津貼,但迫於職業壓力,許多人不願意申訴,使得高溫津貼發不發全憑企業的“良心”,勞動者的弱勢地位與被動,使個別用工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更加有恃無恐。而另一方面,這也反映出相關立法的缺失和職能部門執法的疲軟。
勞動法規定,在高溫季節,用人單位有義務為職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保障勞動者身心健康,但沒有明確對應的法律責任。《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中也並未明確違反相關規定後的刑事法律後果。河北《關於發布夏季高溫津貼試行標準的通告》規定企業因支付夏季高溫津貼而增加的支出納入工資總額,但卻沒有相關規定明確企業不執行高溫津貼政策的懲處。
“國內高溫立法既含糊籠統又非常滯後,相關懲處力度太小,企業違法成本太低。”陳江濤介紹,一些地方出台了企業不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的懲罰措施,例如《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中就明確,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然而,即使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逾期不改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由此形成的違法成本也嚴重偏低,無以形成威懾和促進作用。
“高溫津貼是‘把手伸到企業內衣’的政策,必須要有強有力的措施。”陳江濤說,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加強對用工單位的監督與審查,加大執法力度和抽查力度,對沒有落實高溫津貼相關規定的用人單位給予嚴格處罰,並實施公示曝光或者黑名單制度。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支振鋒認為,高溫維權要有法所依,就要把相關的權利義務法律化,今後可以考慮將高溫津貼等高溫勞動保護措施列入勞動法,提高其執行效力。同時,要明晰監管責任,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保證政策的剛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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