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起: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制定過程中的“法統”之爭
1911年爆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統治,結束了中國兩千餘年的帝制時代,創建了中華民國,從而開啟了中國國家近代化的新階段。1912年3月,南京參議院通過《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這部約法是對辛亥革命歷史事實的確認,它以根本法方式宣告了中國專制制度的滅亡,確認了民主共和國家制度的誕生,同時也確立了中華民國的“法統”。②儘管學界對“法統”概念的界定尚存很大分歧,但毋庸置疑的是,這一概念內在地包含著對政權合法性的確認。③正是基於這一概念的重要價值,自民國建立以來的數十年間,國內各方政治力量之間曾發生過多次“法統”之爭。
在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的制定過程中,即體現出國內不同政治派別之間的“法統”之爭。具體說來:國民黨方面主張,這部“憲法”應當“依照《建國大綱》與五權憲法之基本原則而擬定”④,主張採取內閣制政權組織形式,取消各省制定省憲之權力,從而實現中華民國的“法統”傳承。共產黨和民盟等黨派則主張應當依照政協會議決議之《憲法草案案》,採行以五院制為外在形態的責任內閣制政權組織形式,賦予各省以制定省憲、實行自治的權力。最終,在各方協商未果、國民黨已挑起內戰的背景下,國民黨方面選擇以拉攏數個中間政黨的方式,拋開中共和民盟,單方面召開“制憲國大”,並於1946年12月通過“中華民國憲法”。與此同時,中共和民盟等黨派拒絕承認“中華民國憲法”的合法性,將這部“憲法”界定為“偽憲法”,認為這部“憲法”是國民黨一黨專政的“偽法統”的象徵。
在“中華民國憲法”實施後不久,蔣介石當局即通過制定賦予總統幾近無限權力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實現對這部“憲法”的實質破棄。然而,在“中華民國憲法”已遭實質破棄之後,國民黨當局仍念念不忘“法統”這塊招牌的象徵價值,直至1949年初,蔣介石發表之“元旦求和聲明”中仍提出,“只要神聖的憲法不由我而違反……中華民國的法統不致中斷……”,則其“個人更無復他求”⑤,從而將維持“中華民國法統”作為國共和談的一項條件。對於國民黨方面的此類論調,中共方面據理力爭,堅持立場,一以貫之地堅持反對“偽法統”“偽憲法”的主張,並將此主張明確列為北平和平談判的八項條件之一。在此期間,中共中央制定了《廢除六法全書指示》,正式宣佈在解放區廢除“偽法統”“偽憲法”,這一決定在日後頒佈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十七條中得到確認,由此作為“中華民國法統”象徵的“中華民國憲法”和“六法全書”在大陸正式退出歷史舞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