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中華民國憲法”的制憲實踐可知,這部“憲法”所體現出的“法統”內涵在形式上和實質上存在本質差異。國民黨方面認為,這部“憲法”承襲辛亥革命以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傳承的“法統”,體現出全國人民的制憲訴求,直接依據則是“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⑥。然而,從“中華民國憲法”的制憲經歷來看,作為當時中國政治格局中,唯一能起到制約國民黨一黨專政力量的中國共產黨未能參與到制憲之中,從而使這部“憲法”與憲政的基本精神大相出入。正如大陸學者劉山鷹所言,“中華民國憲法”在國民黨逃離大陸前,“充其量只是一個民主的氣泡,它跟人們所期待的憲政沒有任何必然的聯繫”⑦。如果說,這部“憲法”在制憲之初,即在堅持《政協決議》時期,尚能體現出中國各方政治力量的政治共識,體現出全國人民的制憲意願,那麼,在國民黨單方面撕毀《政協決議》,一黨包辦制憲之後,它就已經喪失了合法性基礎,因而只能體現出其作為“保護地主與買辦官僚資產階級反動統治的工具”,“鎮壓與束縛廣大人民群眾的武器”⑧的一面,是一部“偽憲法”,是“偽法統”的體現。
癥結:1949年後“中華民國法統”之“中國性”與“專制性”的黏合
1949年,隨著國民黨政權敗退台灣,“中華民國憲法”和“中華民國法統”也隨之來到台灣,成為蔣介石當局彰顯其自身“合法性”的重要工具。為彌合以“全中國”為適用對象的“中華民國憲法”與“小台灣”之間的裂隙,保障其作為“全中國”代表的“法統”之延續,國民黨當局不惜透過“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方式,以極為牽強的說辭,凍結“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形成長達40年未改選的“萬年國代”之怪現象。民意機構的長期不改選,一方面實現了國民黨當局消解“憲法危機”、保障“法統”延續的意願;另一方面也禁錮了台灣的民主發展,堂而皇之地鞏固了國民黨在台灣的專制統治。然而,這也使得以“全中國”為指向的“中華民國法統”,成為台灣地區民主運動的標靶。由此,台灣民主運動中形成一套以“台獨”為手段、以“民主”為目的的台灣“民主獨立”的邏輯體系,⑨從而逐漸呈現出“台獨化”傾向。
毋庸置疑,“中國性”是“中華民國法統”的天然構成部分,沒有“中國性”就沒有所謂“中華民國法統”。然而,在1949年之前,“中國性”卻是“中華民國法統”之中一個無需討論,也無需證成的組成部分,因為任何參與“法統”爭議的中國政治派別未曾主張過,也不可能主張“非中國(的)法統”。因此,在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的制定過程中,各方政治力量“法統”爭議的重點和本質在於,“中華民國法統”是不是等同於維護國民黨一黨專政的“專制法統”,是不是應當成為國民黨實行一黨專政的“護身符”。從這個意義上講,《廢除六法全書指示》中否定的“偽法統”,其本質即是維護國民黨一黨專政的“專制法統”,而不應包括,也不可能包括對“中華民國法統”之“中國性”的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