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史觀重樹後遏制“法理台獨”的憲制進路
當前,在民進黨重新執政的背景下,島內“台獨”分裂勢力正從政治、文化、歷史、民族、經濟、法理等多個層面分路突進,意欲割裂兩岸在各層面的連接,以實現其分裂目的。⑮在這一背景下,能否將具有“一個中國”因素、且能為我們維繫兩岸法理連接提供重要支持的台灣地區現行“憲法”視為一種正向資源,對於我們打擊和遏制“台獨”分裂活動、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大局具有重要意義。從本文對“法統”視角下“中華民國憲法”變遷的回顧與論述看,在當前形勢下重新探討“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問題,並不意味著否定《廢除六法全書指示》廢除“偽憲法”“偽法統”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更不意味著否定新中國建立的合法性、否定新中國法治建設的基礎。在當前形勢下,我們探討“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問題的核心目的在於,通過給予這部“憲法”以合情合理安排,實現鞏固和維護“一個中國”框架,促進兩岸政治互信,為兩岸展開高階層政治商談提供條件。只有釐清《廢除六法全書指示》的真正廢止對象,將作為“中華民國憲法”中的“中國性”和“專制性”相區分,才能在對台工作中,更好地運用這部“憲法”的“一中性”因素,以期實現對“法理台獨”活動的憲制制約。
註釋
①《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
②張晉藩:《辛亥革命百年話法統》,載《法學雜誌》2011年第11期。
③參見俞榮根:《道統與法統》,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頁;蔣曉偉:《論中國的“法統”》,載《哈爾濱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1期。
④《國民黨六屆二中全會對於政治協商會議之決議案》,載榮孟源主編:《中國國民黨歷次代表大會及中央全會資料》(下冊),光明日報出版社1985年版,第1047頁。
⑤《申報》,1949年1月1日。
⑥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序言。
⑦劉山鷹:《中國憲政的選擇——1945年前後》,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頁。
⑧《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
⑨參見祝捷:《“民主獨立”的台灣故事與香港前路》,載《港澳研究》2015年第2期。
⑩參見周葉中、祝捷:《台灣地區“憲政改革”研究》,香港社會科學出版社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20頁。
⑪“釋字第31號解釋”之“解釋文”。
⑫參見周葉中、祝捷:《我國台灣地區“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兩岸關係的方法》,載《現代法學》2008年第1期。
⑬參見周葉中、祝捷:《台灣地區“憲政改革”研究》,香港社會科學出版社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27頁以下。
⑭參見[日]若林正丈:《戰後台灣政治史——中華民國台灣化的歷程》,洪郁如等譯,台灣大學出版中心2014年版,第214頁。
⑮參見祝捷:《“台獨”的推進策略和七種形式》,載《中國評論》2016年12月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