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違規開展表外業務。未制定劃分表外業務和表內業務的嚴格統一標準,存在故意模糊界限、隨意騰挪的行為;違規開展跨業通道業務,利用各類信托計劃、資管計劃、委托貸款等,規避資金投向、資產分類、撥備計提、資本占用等監管規定或將表內資產虛假出表;存在名義上為銀行代銷資管產品,實際上由代銷銀行主導相關項目,並簽訂隱性回購條款承擔實質風險,或在出現風險後以自營資金承接代銷業務風險資產;接受委托人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經營貸款機構的委托貸款業務申請;違規開展資金來源或資金用途不符合規定的委托貸款;委托貸款和自營業務未嚴格隔離風險,或未實行分賬核算、分級授權管理;以信貸資產或資管產品為基礎資產,通過特定目的載體以打包、分層、份額化銷售等方式,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以外的場所發行類資產證券化產品,實現資產非潔淨出表並減少資本計提等。
9.違規開展合作業務。選擇交易合作對手不審慎,未按規定建立合作機構名單制;與非金融機構開展合作時,存在未有效履行資質審查、盡職調查及後續監督義務等情形;違規開展信托目的違法違規的銀信類業務;違規與類金融機構、非持牌金融機構等開展合作;違規與非法中介公司開展業務;違規接受未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第三方機構提供擔保、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違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或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違規直接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等。
四、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
10.不當銷售。假借所屬機構名義私自推介、銷售未經審批產品的私售“飛單”行為;擅自修改上級單位合同文本,或改造、變造上級單位發行的產品並違規進行銷售;代銷金融監管機構監管範圍外的、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機構發行的產品;將代銷產品與存款或自身發行的理財產品混淆銷售,或允許非本行人員在營業網點從事產品宣傳推介、銷售等活動;銷售理財產品時,承諾回報、虛假宣傳、掩飾風險、誤導客戶;強制捆綁、搭售或誘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違背“雙錄”要求;違規代客操作等。
11.不當收費。存在以貸轉存、存貸掛鈎、以貸收費、浮利分費、借貸搭售收費、一浮到頂、轉嫁成本等七類附加不合理貸款條件的違法違規行為;違規對小微企業收取承諾費或資金管理費;只收費不服務或其他質價不符的行為等。
五、利益輸送
12.向股東輸送利益。違規為股東的融資行為提供顯性或隱性擔保;直接通過或借道同業、理財、表外等業務,突破比例限制或違反規定向股東提供資金;直接或變相接受本機構股權質押套取資金;股東質押本機構股權數量達到或超過其持有本機構股權的50%時,未對其在股東大會和派出董事在董事會上的表決權進行限制;為股東提供的產品、服務等支付明顯高出市場公允價格的費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