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向關係人員輸送利益。直接或變相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員工以優於其他同類客戶條件獲取本行貸款;以低於同等條件,招收或調入客戶的親屬或子女;存在“吃空額”或變相“吃空額”問題,或給關係人員顯失公允的薪酬福利待遇;公款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關人員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員工的,未按規定實行回避;對大客戶、大企業、大機構相關負責人進行變相商業賄賂等。
六、違法違規展業
14.未經審批設立機構並展業。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網點,包括異地事業部、業務部、管理部、代表處、辦事處、業務中心、客戶中心、經營團隊等,並從事業務活動;村鎮銀行跨經營區域發放貸款、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不含轉貼現)業務;分支機構或專營機構超法定範圍開展業務;超範圍授權分支機構開展同業、票據業務等。
15.違規開展存貸業務。虛存虛貸;授信集中度管理不力,存在多頭授信、過度授信、不適當分配授信額度等情形;超授權額度審批並發放貸款;貸款三查嚴重不盡職,接受殼公司貸款、重複抵質押、虛假抵質押、違規擔保;以代銷名義向不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進行融資;違規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或股權投資;違規通過第三方中介、返利、延遲支付、以貸轉存、以貸開票等方式吸存;違規通過理財產品、同業業務倒存,虛增存款規模等。
16.違規開展票據業務。違規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滾動循環簽發銀行承兌匯票,以票吸存,虛增資產負債規模;違規辦理不與交易對手面簽、不見票據、不出資金、不背書的票據轉貼現“清單交易”業務;違規通過“即期賣斷+買入返售+遠期買斷”、假買斷或賣斷、附回購承諾、逆程序操作等方式,規避監管要求;違規辦理商業票據業務;違規將票據資產轉為資管計劃,以投資代替貼現,減少資本計提;違規與票據中介、資金掮客合作開展票據業務或票據交易等。
17.違規掩蓋或處置不良資產。資產質量分類嚴重失真,或人為調整分類掩蓋不良;違規通過重組貸款、虛假盤活、過橋貸款、以貸收貸、簽訂抽屜協議或回購協議等掩蓋資產質量;通過各類資管計劃違規轉讓等方式實現不良資產非潔淨出表或虛假出表;利用空殼公司或設立其他平台與關聯賬戶融資承接不良貸款;將正常和關注類貸款與不良資產一起打包處置,或附帶回購協議打包處置不良資產等。
七、案件與操作風險
18.員工管理不到位。內外勾結盜用、挪用、套取銀行或客戶資金;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或利用機構名義為非法金融活動提供資金、服務等;利用職權違法違規對外擔保;參與民間借貸、非法集資、充當資金掮客、經商辦企業或在企業兼職等;未制定或認真執行定期輪崗、強制休假的規定;員工准入和問責不嚴助推“帶病”流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