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內控管理不到位。違規開立同業賬戶,或將同業賬戶出租給第三方使用;未向交易對手的一級法人核實授權真實情況;違規讓他人隨意進出和使用營業場所或辦公場所;違規讓他人在營業場所或辦公場所開展非法金融業務;違反規定或管理不善造成關鍵印章失竊、遺失或被盜用;違反規定刻制印章、私自攜帶印章外出或未經審批在辦公場所外使用印章等。
20.案件查處不到位。案件信息報送不及時,遲報、瞞報、漏報相關信息;應急處置措施不到位,導致資金、資產損失和聲譽風險;案件調查不深入,對作案手段、發案原因未查實、不深究;處罰問責力度與案件危害程度不匹配,監管處罰和機構內部問責寬鬆軟,涉嫌刑事案件但未主動移送司法機關;風險排查走過場,後續整改流於形式,同質同類案件反覆發生等。
八、行業廉潔風險
21.業務經營方面。員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違反國家規定索取、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在授信條件、業務審批、合作機構資質、交易對手選擇、採購或外包業務招投標等環節設租尋租;放鬆條件為他人提供融資便利或協助他人從其他金融機構獲取融資,以此為個人或關係人謀利;採取不正當競爭方式,甚至欺騙、行賄、其他方面利益交換和遠期利益輸送等方式獲取存款;變相提高實體經濟融資成本,以獲取不當經營收入等。
22.信息管理方面。違法違規查詢、獲取、使用、洩露、出售客戶信息或商業秘密,以謀取私利;利用職責便利獲取內幕信息、參與內幕交易;違規披露或洩露相關信息,造成負面影響甚至引發聲譽風險等。
此外,監管履職方面。超越法定權限或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監管行為;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未依法予以處理,或在查處中濫用自由裁量權或選擇性執法;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結行政許可等監管事項;在監管工作中隱瞞欺騙、弄虛作假,或有不廉潔行為;在監管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造成重大影響或嚴重損失等。
(來源: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