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走向全國統籌的大方向已經明確,即在實現省級統籌的基礎上,以中央調劑制度為過渡措施,最終實現以統一全國費率和基金收支管理為核心的全國統籌制度。
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意義已經不局限於完善養老保險制度本身,更將有助於建立全國統一的要素市場,推動中國經濟的高質量發展。
《推動形成優勢互補高質量發展的區域經濟布局》一文提出,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對維護全國統一大市場、促進企業間公平競爭和勞動力自由流動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執行研究員張盈華對第一財經稱,中央決心加速推進全國統籌並實現全國範圍內的制度統一,這不僅僅是應對養老保險制度越來越大的支付壓力,更重要的是實現三大功能,即市場統一、競爭公平和要素自由流動,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條件,是確保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的必要條件。
孫永勇認為,提供統籌層次不能停留在省級統籌,必須走向全國統籌,否則不利於省際之間的公平競爭。經濟發達地區之所以比其他地區更為發達,有著各種各樣的原因,包括國家政策傾斜,也包括其他地區人才和年輕勞動力流入。在這種情況下,堅持省級統籌,不僅是不公平的,也不利於在全國範圍內分散人口老齡化風險。
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接受第一財經採訪時曾表示,真正的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應該實現基礎養老金在中央層面大收大支,繳費由中央政府來管理,支出兜底也由中央政府來管理。
提高統籌層次意味著養老保險的事權要上移。張紀南認為,四中全會決定在健全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體制機制中也創造性地首次提出,適當加強中央在養老保險方面的事權,減少並規範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權。這進一步明確了加快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制度的基本要求。
然而,在現實中要一步到位實現全國統籌並不容易。張盈華稱,全國統籌面臨最大的“治理”風險是,只強調公平、互濟,地方政府沒有動力推動足額徵收;制度激勵性弱,參保人員缺少動力去監督用人單位是否足額繳費;稅務部門雖有徵收力度,也無法囊括所有靈活就業人員或非納稅從業人員的徵繳;納稅體系尤其是個稅體系還有待完善。
(來源:第一財經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