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28日電/據《中國紀檢監察報》報道,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將監察法關於政務處分的原則規定具體化,把法定對象全面納入處分範圍,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對政務處分制度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推進了政務處分規範化法治化。
統一處分標準,規範開展政務處分工作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監察機關監督的對象是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緊緊圍繞規範約束公權力,對各類公職人員科學、統一地設置處分的法定事由,並根據行為的輕重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分幅度。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在總則部分的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於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的活動”,並確認“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適用於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處分”。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法律的形式將監察機關的監督責任和任免機關、單位的主體責任明確規定下來,有利於監察機關和任免機關、單位明晰各自職能定位,強化責任擔當,依法履行相應職責,提高管理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有關負責人表示。
此前,關於公職人員處分的情形、適用規則、程序等方面的規定,散見於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中,缺乏統一規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出台,統一了處分標準,進一步明確了政務處分種類、處分期間以及政務處分的適用規則,為監察機關精准規範開展政務處分提供了法律依據。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對此前相關法律法規確立的處分種類進行整合完善,統一設定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政務處分,明確了政務處分期間。同時,順應監察全覆蓋對政務處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第九條至第十八條規定了適用於所有公職人員的共同規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七條則針對不同類型的公職人員分別規定了處分後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