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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政務處分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水平
http://www.CRNTT.com   2020-06-28 10:51:38


 

  “對於所有的公職人員,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在共同違法責任承擔、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從重情節、違法所得追繳、政務處分自動解除等方面,作了統一的規定,體現了共同的嚴要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介紹,與此同時,對於不同類型的公職人員,根據其身份、職業等特點,在處分後果上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以保證政務處分的有效性。

  在適用對象的類型上,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九條到第二十二條對公務員以及參公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國企管理人員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等對象的處分後果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力求真正發揮政務處分的懲戒作用。

  考慮到未擔任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或者國有企業人員職務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存在無職可撤、無級可降的情況,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監察機關可以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直接給予或者監察機關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降低薪酬待遇、調離崗位、解除人事關係或者勞動關係等處理。”這一條作為兜底條款,確保了對所有違法公職人員的處分無死角。

  黨的十八大以來,不少辭職或退休的原公職人員被查處,敲響了執法無禁區的警鐘。對此,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退休後,以及已經離職或者死亡的公職人員在履職期間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並依法對其進行相應處理,從而向全體公職人員釋放了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強烈信號。

  銜接黨紀國法,發揮黨紀和法律的協同作用

  著眼於構建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堅持紀法貫通、法法銜接,既是自始至終貫穿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制定過程的工作原則和思路,又是這部法律本身的一個重要特點。

  該法在起草過程中,認真研究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關於違反紀律情形的具體規定,根據公職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吸收和完善,形成與黨紀處分相貫通的政務處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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