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
①筆者在中國知網以“大灣區涉外法治”作為關鍵詞搜索,僅找到兩篇從國際傳播和人才培養角度探討的相關文章。已發表論文裡面,關於大灣區法治的研究主要涉及法律困境、協同立法、民商事法律衝突解決路徑、港口通關、知識產權協調與經濟合作等具體方面。
②本圖由筆者自行整理。
③參見梁西:《國際組織法》(修訂第四版),武漢大學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93—95 頁。黃惠康:《從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到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為全球治理變革和國際法治貢獻中國智慧——紀念新中國恢復聯合國合法席位50周年》,《國際法學刊》2021年第3期,第2頁。
④聯合國大會決議A/RES/2758(XXVI)。
⑤參見饒戈平,《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與一個中國原則——兼評葛來儀報告》,《台灣研究》 2023年第2期,第2—3頁。
⑥參見《2024年6月6日外交部發言人毛寧主持例行記者會上答記者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https://www.fmprc.gov.cn/web/wjdt_674879/fyrbt_ 674889/202406/t20240606_11381984.shtml。
⑦《香港的法律制度—國際合作》,(香港)律政司,https://www.doj.gov.hk/sc/our_legal_system/international_coop.html。
⑧1999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特命全權大使秦華孫就1999年12月20日後國際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事宜致聯合國秘書長的照會。
⑨《多邊條約適用於澳門特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http://mo.ocmfa.gov.cn/gjtf/202211/t20221108_10802502.htm。
⑩莫紀宏:《明晰法律淵源推動涉外法治建設》,《檢察日報》2024年8月14日版。
⑪葉海波、相夢垚:《粵港澳大灣區立法協同的實踐審視與體制機制創新》,《深圳社會科學》2024年第5期,第27頁。
⑫參見沈涓:《區際衝突法的概念》,《法學研究》1999年第5期,第113頁;沈涓:《中國區際衝突法歷史研究》,《法商研究》1997年第4期,第88頁。
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國法院網,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1/10/id/6328619.shtml。
⑭參見張亮:《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下內地與港澳民商事法律衝突解決路徑》,《社會科學家》2024年第4期。
⑮因為“政治犯、軍事犯不引渡”“雙重犯罪原則”等均是解決國際刑事管轄權衝突的原則和做法,但並不應適用於港澳地區與內地之間的區際刑事管轄權衝突,否則就是錯誤地把一個法域等同於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領域。參見趙秉志、肖中華:《中國內地與港澳地區刑事管轄權衝突的解決(上)》,中國法院網,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3/02/id/39767。
⑯參見張韵然、鍾華:《儘快填補法律合作空白:建立香港-內地的跨境刑事司法協助綜合性框架》,《紫荊論壇》2021年第59期,第48頁。
⑰參見索光舉:《CEPA條件下“大灣區”經濟合作的法律框架建構》,《嘉應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2017年第2期,第51—52頁。
⑱《CEPA20年交出亮眼“成績單”:香港在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中實現自身發展》,新華網,http://www.news.cn/2023-06/29/c_1129724775.htm。
⑲參見黃進:《論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中國社會科學》2022年第12期,第85—88頁。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4年11月號,總第323期,P72-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