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國兩制”涉國內法國際法的雙重效力
“一國兩制”是大灣區法治框架的基礎。“一國兩制”的方針和特別行政區制度由1982年《憲法》明確納入,而“一國兩制”所包含的一個中國原則,卻可以追溯到新中國政府成立的最初,並在國際法上也具有重要效力。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在成立當天,即對外宣布了一個中國的原則所包含的基本內容:“本政府為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隨後致電聯合國,聲明國民黨當局“已喪失了代表中國人民的任何法律的與事實的根據”。這是在同一國際法主體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新政權取代舊政權。從1950年開始,蘇聯等一些友好國家即要求聯大審議“中國代表權問題”,但一直被美國等西方國家阻撓。1971年,美國拋出“雙重代表權”提案,妄圖在聯合國製造“兩個中國”,最後以失敗告終。③
1971年第26屆聯大以壓倒性多數通過第2758號決議,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將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占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④這標誌著一個中國原則正式成為國際法規則的一部分,是新中國與各國建立正常外交關係的基本原則,也是中國反對外部勢力干涉的法理依據。此後,國際勞工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民航組織分別於1971年,世界衛生組織、萬國郵政聯盟、國際電信聯盟、世界氣象組織、國際海事組織分別於1972年,聯合國糧農組織、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分別於1973年,均恢復了新中國政府的合法席位和權利。世界銀行集團、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家農業發展基金等也在1980年完成了這一席位調整。⑤
為全面貫徹落實新中國政府最早提出、聯合國決議所確認的一個中國原則,1982年的中國《憲法》中明確規定了“一國兩制”方針和“特別行政區”制度,並在1990年和1993年分別通過了香港和澳門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目前,世界上已有183個國家在一個中國的基礎上與中國建立了外交關係。⑥這充分證明“一國兩制”有涉及國內法國際法的雙重效力。大灣區對粵港澳融合的規劃及建設,把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進行了理論結合和實踐探索。
(二)區際合作協議的跨法域性
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曾指出“中國的憲法作為一個整體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有效的,但是由於國家對香港實行‘一國兩制’的政策,憲法的某些具體條文不適用於香港,主要是指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的規定”。在基本法實施階段,全國人大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也指出,“憲法有關社會主義制度方面的規定,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施行。”但是,如何落實這樣的法治邏輯,在世界範圍內並無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