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灣區法治的基本架構
大灣區包括廣東省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等九個城市(統稱為大灣區內地或珠三角九市)與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總面積雖然不及日本的東京灣區,但卻是美國舊金山灣區的3倍和波士頓灣區的4倍以上,人口規模更遠超東京灣區、舊金山灣區和波士頓灣區的總和。要規劃、整合和治理如此大規模的城市群與經濟體,首先需要法律的確認和保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簡稱中國《憲法》或《憲法》)第30條、第31條,中國的行政區域分為省、市、縣、鄉等各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大以法律規定。據此,全國人大在1990年通過了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1993年通過了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港澳基本法的序言和總則第1—2條,明確規定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澳門)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全國人大授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作為特別行政區,港澳地區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儘管由基本法所賦予,但港澳基本法根據中國《憲法》這一根本大法產生,均由全國人大這個中國的最高權力機關所制定。在這個意義上,中國《憲法》是“母法”,港澳基本法是“子法”。它們共同將港澳和內地設定在一個中國的主權框架與“一國兩制”的法治邏輯之下。循此邏輯,《憲法》與港澳基本法也是大灣區法治的頂層架構,國務院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廣東省珠三角九市的地方性立法、地方政府規章與港澳特別行政區立法,以及大灣區內地與港澳地區的府/區際協議(簡稱區際協議)等,為大灣區建立了具體的法治內容。大灣區法治的基本框架可以參見下圖:
粵港澳大灣區法治的基本架構圖②
二、大灣區法治中特殊的涉外因素及相關法律問題
在一個中國的主權框架下,大灣區兼容了兩種制度和三個法域,這使得中央對粵港澳三地的指導不簡單等同於一個國家內的央地關係,三地之間的合作與協同發展也不同於單一制度下的地方政府關係,它們之間也不是國內外關係或是國際關係,其涉外因素和法治處理具有高度的特殊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