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滎經縣某水電站訴四川省滎經縣發展和改革局等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基本案情】
滎經縣某水電站的機房、取水口位於大熊貓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2021年9月2日,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發布關於大熊貓國家公園小水電清理退出的相關文件,該水電站被列入退出名單。2022年10月,滎經縣發展和改革局制定案涉水電站“一站一策”退出方案,並召集該水電站工作人員進行政策解釋和補償動員。2023年4月,該水電站向滎經縣發展和改革局等郵寄補償申請。因未獲補償,滎經縣某水電站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滎經縣發展和改革局等未對其補償申請作出處理答覆的行為違法,並補償其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滎經縣某水電站依法取得相關審批手續,其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該水電站清退工作中的補償責任實施主體為滎經縣發展和改革局。滎經縣發展和改革局在該水電站提出補償申請事項之前已經制定退出方案並開展相關工作,但未形成實質補償方案,亦未與該水電站達成具體補償協議,應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履行補償責任。判決:責令滎經縣發展和改革局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對滎經縣某水電站退出補償履行法定職責;駁回滎經縣某水電站其他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該案宣判後,滎經縣發展和改革局積極與案涉水電站協商簽訂補償協議並支付補償資金,案涉水電站現已退出。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妥善平衡國家公園保護管理與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的典型案例。《生態保護補償條例》明確規定,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對依法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等生態功能重要區域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國家公園區域內根據自然生態系統特性、功能定位和管理目標,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和一般控制區。在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開展人為活動,需要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公園設立前依法存在的經營主體退出案件中,既要依法準確認定行政機關職責,保障和支持國家公園所在地人民政府行使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對國家公園範圍內不符合保護管理要求的生產活動進行清理整治,又要保護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分類處置、有序退出。本案審理期間及判決生效後,人民法院主動與行政主管部門溝通,督促行政機關履行補償職責並支付相應補償資金,促使案涉水電站平穩退出,案涉行政爭議得到實質化解,對於有效推動健全國家公園生態補償機制具有示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