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上饒市人民檢察院訴萬某勇、南昌市某礦業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江西省鉛山縣武夷山鎮王村位於武夷山國家公園保護發展帶。2018年8月,該村江東仙人堂山場山體發生塌方,萬某勇以南昌市某礦業有限公司的名義與村委會簽訂協議,約定由該公司出資進行地質災害治理,治理過程中產生的廢石料由該公司加工銷售。該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獲得地質災害整治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審批,同時取得案涉1.8877公頃林地使用許可。萬某勇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對山場公益林進行剝離,非法采挖砂石加工出售。經測量,萬某勇非法采礦、非法占用農用地造成審批範圍外公益林地被毀壞19171平方米,砂石堆放壓占農用地3789平方米,審批範圍內新挖林地面積為5626平方米,剝離礦產資源43190立方米。鉛山縣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萬某勇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等。經鑒定,萬某勇非法采礦、非法占用農用地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費用為91萬餘元、生態服務功能損失為4.9萬元。上饒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萬某勇以南昌市某礦業有限公司的名義與村委會簽訂地質災害治理協議申請使用案涉林地,獲得地質災害整治項目審批,並以該公司名義實施非法采礦、非法占用農用地行為,萬某勇與南昌市某礦業有限公司對於本案侵權行為意思表示一致,構成共同侵權,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判決:萬某勇與南昌市某礦業有限公司連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91萬餘元、生態服務功能損失4.9萬餘元,並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媒體上刊登公告賠禮道歉。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依法懲治在國家公園保護發展帶實施的“名為治理,實為采礦”涉非法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典型案例。被告以地質災害治理為名,在武夷山國家公園保護發展帶進行非法采礦,嚴重危及武夷山國家公園生態服務功能和生態系統穩定性。人民法院堅持最嚴法治要求,在行為人已被另案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依法判令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堅持損害擔責、全面賠償,不僅考慮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損失,還關注開採區域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生態服務功能損失。本案的依法審理對於引導國家公園周邊區域統籌保護、發展與民生,提升國家公園生態環境整體保護水平具有示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