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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檢署提供的問與答紀錄。(中評社 黃文杰攝) |
中評社桃園9月10日電(記者 黃文杰)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王以文下午4點,在桃園地檢署大禮堂主持陸客火燒車案件偵查終結記者會指出,台籍司機蘇明成酒後駕車,潑灑汽車,放火自殺,燒死車內其他乘客,不過蘇明成已經死亡,涉及刑法酒後駕車,放火、殺人等罪嫌,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以下為火燒遊覽車事故致26人死亡案Q&A全文:
一、司機蘇明成、導遊、領隊及旅客體內有無酒精或毒物反應?又遺體燒燬,如何驗出酒精或毒物反應?
答: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毒字第1056102545、1056102546號 及第1056102601號至1056102623號毒物化學鑑定書鑑定結果,蘇某之血液、尿液、胃內容物均檢出酒精反應,但無毒藥物成分,遺體雖已嚴重燒損,但心臟、胃及膀胱器官尚存,經解剖後,採取臟器內之體液仍可驗出酒精反應;其餘導遊、領隊及旅客體內均未檢出酒精及毒藥物反應。
二、為何認定司機蘇明成於駕駛艙潑灑汽油?
答:經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於車內駕駛座、導遊座下方、前側門口處採集地板及燃燒殘餘物,並將前側門口拾獲之打火機金屬頭送驗,均檢出汽油類物質反應,經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出具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為證(檔案編號:I16G19M1)。
三、司機蘇明成皮膚或衣物是否檢測出汽油反應?
答:依“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報告(鑑定案件編號1052101號),蘇某之皮膚、衣物已完全燒燬,並無汽油得以附著之物質存在,無法採得其身上或衣物有汽油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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