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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檢署提供的問與答紀錄。(中評社 黃文杰攝) |
四、司機蘇明成是否可能因遊覽車失火,吸入過多一氧化碳中毒而陷入昏迷?
答:(一)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理字第10500047540號函復結果,一氧化碳中毒導致一氧化碳血紅素達30%以上,方可認定有一氧化碳中毒致死之可能性。一般正常壯碩成年人之一氧化碳血紅素達60%至80%,始能造成死亡結果;若一氧化碳血紅素在10%以下,則有可能因吸菸或於火災短時間內吸入少量一氧化碳,形成血液中含有微量一氧化碳血紅素之現象。
(二)蘇某一氧化碳血紅素僅7.5%,依上開說明,其濃度與吸菸者無異,尚不足以昏厥而達失能之程度。
五、司機蘇明成於何處、何時飲酒?
答:蘇某體內血液、尿液及胃內容物均有酒精反應,足堪認定其有飲酒之行為。本署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機關調閱、過濾該團8天7夜行程中之所有餐廳、旅館、遊覽車停放地點之監視系統, 均未攝得蘇某買酒之畫面;雖於停車地點尋獲17瓶酒瓶,然經檢驗並無蘇某之DNA反應,在遊覽車內、事故地點,亦無任何有酒類反應之容器,尚無從得知蘇某飲酒之確實時間及地點。
六、司機蘇明成於7月18日及19日在何處用餐?
答:(一)蘇某於7月18日晚間7時許,將旅客載送至台北市南港區重陽路之法皇商務旅館後,車輛便駛至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一路空曠處停留過夜。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調閱105年7月18日晚間8時至19日上午7時經貿一路附近監視器,並查訪商家、店鋪、小吃店等,均未發現蘇某行蹤,且經貿一路附近地處空曠,監視器密度不高,並未攝得蘇某用餐、飲酒影像。
(二)針對蘇某於7月19日上午7時發車前往法皇商務旅館途中可能熄火或暫停之地點,本署檢察官另指揮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大隊調閱遊覽車之GPS定位系統,就遊覽車熄火或暫停之地點,逐一查訪附近商家、店鋪、小吃店,並調閱相關監視器畫面,均未發現蘇某有用餐或買酒之影像。
(三)蘇某於7月19日上午10時24分至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內湖加油站加油,再返回台北市內湖區行忠路178巷停車,然沿路監視器僅攝得蘇某駕駛遊覽車之畫面,並無蘇某下車之影像;另依GPS定位系統顯示,遊覽車無熄火或暫停之紀錄,故未有蘇某於此期間用餐或買酒之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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