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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RNTT.com   2016-09-10 16:53:07


檢方提供蘇明成犯案紀錄。(中評社 黃文杰攝)
 
  十、於車內扣得殘存容器內之汽油,是否為中油公司之汽油?有無與“順力加油站”之汽油進行比對?

  答:本署將車內破損塑膠容器內殘存之汽油送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經該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105年8月12日、24日以桃廠技發字第10501598310、10516583880號函復汽油來源近似中油公司所生產之汽油。惟順力加油站於105年7月14日後已多次進油,並未留存7月14日之汽油樣品,尚無法比對汽油之同一性。
  
  十一、司機蘇明成購買之92無鉛汽油是否為接駁交通工具備用?或欲加入遊覽車柴油中以增加馬力?

  答:蘇某自高雄住處北上至桃園玫瑰石公司停車場,係於岡山搭乘火車至台南後,轉搭客運至桃園,其在桃園並無接駁之交通工具;經詢遊覽車業界,並未有92汽油混入柴油以增強馬力之作法。另抽取該遊覽車所餘之柴油,送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鑑驗,依該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105年8月12日、24日以桃廠技發字第10501598310、10516583880號函復結果,僅檢出柴油之成分,並無92無鉛汽油之反應,自可排除蘇某購買92無鉛汽油混入柴油以增加馬力之可能性。
   
  十二、事發當日司機蘇明成至內湖昇恆昌免稅店後之行蹤為何?與何人通話?

  答:(一)當日離開內湖昇恆昌免稅店後,於上午10時24分,蘇某至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內湖加油站”,使
用玫瑰石公司之車隊卡“121711500865001476號”,加入柴油123.74公升,合計新台幣2,500元。
   
   (二)依台北市內湖區行忠路178巷之路口監視器畫面、該車GPS定位系統及蘇某通聯紀錄之發話位置顯示,當日上午10時28分至11時44分許,蘇某係將車輛停放於台北市內湖區行忠路178巷第155號汽車停車格;經訊問該路段停車收費員廖○玄表示,遊覽車占用汽車停車格屬違規停車,且若司機不知去向,通常會向公司舉發違規停車,但其當日並未向公司舉發該車違規停車,研判蘇某未曾離開遊覽車。

  十三、事發當日司機蘇明成與胞姐蘇○花通話內容如何?

   答:當日上午11時16分、19分,蘇某與胞姐蘇○花通話時間共1641秒,通話內容略以:蘇某抱怨司法不公,認為受導遊鄭焜文陷害,而遭總經理林○樺責罵,總經理揚言要將其辭退,蘇某擔心被解僱後僅能以打零工維生..等情,胞姊蘇○花則安慰蘇某,如認性侵害案件有冤,可協助委請律師提起上訴,若公司辭退亦可另謀他就,勸說蘇某明日返回高雄時,再行商量..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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