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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楊丹偉:大陸涉台法律缺乏頂層設計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4-29 11:57:00


 
  現行有效的涉台法律及有關問題的決定有31部,涉及台灣省籍(代表台胞利益的大陸居民)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分配和選舉事項的有19部,占61%;涉及維護我國主權和領土完整以及台灣地區政治地位事項的有10部,占32%;涉及除選舉權等政治權利以外的台胞其他權益保障的有3部(其中《反分裂國家法》與維護我國主權的類別交叉),占10%,分別是《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反分裂國家法》、《居民身份證法》(修正)。 

  涉台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政策文件,是伴隨著兩岸交流解凍而逐步制定的。1983年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於台灣同胞到經濟特區投資的特別優惠辦法》(國發[1983]57號),這是國務院制定的關於涉台事務的第一個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和文件進一步細化了法律中對於台胞權益的保障。目前國務院制定的各類涉台行政法規、文件共計93部。
國務院各個部委制定的涉台規章近千件,極大豐富和細化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當地實際,依法制定了具體的、更有操作性的涉台地方性法規和政策文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發布了大量涉台的司法解釋。所有這些規範性文件和政策,共同構成了調整涉台事務起到規範約束作用,起到了政策引導,權益保護,行為規範作用。
 
  第二,全面保障台灣民眾的合法權益,是涉台法律法規體系的根本目標。

  80年代,兩岸關係逐漸恢復接觸。在早期的兩岸關係發展中,經貿關係是主體。到大陸投資的台資日益增多,促進了兩岸的經濟貿易交流。然而,部分台胞投資者對大陸投資的安全存有疑慮,希望國家通過立法對保護台胞投資作出明確規定。台灣投資保護議題始終是大陸涉台立法的主要議題。《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1994年)的立法目的就是保護台胞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未來解除台灣投資者的擔心,《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確了國家依法保護台胞合法權益的原則,規定“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國家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國家統一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反對“台獨”分裂勢力,促進祖國和平統一,是兩岸民眾共同心聲。為了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2005年3月,我國制定通過了《反分裂國家法》。《反分裂國家法》規定,國家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這是基於兩岸民眾和平發展的共同願望,著眼於促進兩岸共同發展、《反分裂國家法》的制定,充實了涉台法律法規體系的內容,為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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