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兩岸政治關係的對立,經貿關係在兩岸關係中占有重要地位。大陸的涉台法律法規大部分內容集中在投資經貿方面,尤其是鼓勵台灣同胞在大陸投資的相關規定和特殊安排。而對於2005年以來,兩岸在人員往來、科技文化交流和兩岸社會整合等方面新進展,沒有在法律法規層面得以體現。也就是說兩岸和平發展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改變的“兩岸關係現狀”的內涵。通過對“兩岸關係現狀”內容和特征的概括和說明,呈現兩岸民眾以自己參與的兩岸社會交往的實踐,一起賦予“兩岸關係現狀”新的內涵。這樣的實踐變化,需要在學理上總結概括,在規範兩岸關係的法律法規中得到足夠的反映。大陸的涉台法律法規體系要與時俱進,及時準確地反映兩岸和平發展的最新成果,從而達成鞏固兩岸和平發展成果的目的。
三、關於兩岸關係基本法的思考
制定兩岸關係基本法,是以法治方式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基礎。
不斷研究兩岸關係提出的新問題新挑戰,尤其是總結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取得的新成果,運用創新思維,加強對台立法,提高兩岸交往法律的層次和保護台灣民眾利益的力度,為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保駕護航。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需要一個總體性法律法規框架設計,兩岸關係基本法的制定可以提上議事日程。
大陸涉台法律法規體系中,欠缺頂層設計。《憲法》原則性地規定兩岸關係的基本性質,宣示了國家統一的根本目標。如何實現國家統一?國家統一的基本路徑這樣設計,大體上會經歷那幾個階段?每一個階段要完成的目標或者是階段性標誌是什麼?“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方略這樣實施?台灣居民的權利和利益怎樣實現?這些攸關兩岸關係未來的議題,大陸方面一直在不停探索,也形成許多成果。然而,在這些成果通過立法環節,轉化為國家意志進程尚不如人意。現有的《反分裂國家法》,是以負面列表的形式,列舉了可能導致海峽兩岸非和平狀態的三種情形, 給“台獨”劃出了不可觸碰的紅線。如何推進國家統一進程,該法只有原則性規定,並無具體的設計和思考。如果說《反分裂國家法》是劃定了兩岸關係的底線,那麼兩岸關係還需要一個更為權威的國家法律進行國家統一願景的設計。而《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則是一個較為專門的法律,就其立法的內容看,回應了台灣方面特別是在大陸投資的台灣同胞要求大陸政府保障其投資安全的呼聲。這樣一部專門法是無法對於兩岸關係的重大議題進行系統立法規範的。大陸的涉台法律法規體系中,欠缺一部關於兩岸關係基本性質、現狀和未來走向的基礎性法律。
從歷史上看,兩岸關係基本法可以把80年代以來大陸關於國家統一的理論和政策系統化、法律化。自“一國兩制”的國家統一理論提出後,歷屆中國政府圍繞著國家統一這個根本目標,針對變化著兩岸關係,與時俱進地提出推進兩岸關係發展的新主張,制定新政策,從而充實和豐富的“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理論。這些政策主張,有部分內容已經被吸納到相關法律中,還有些政策主張需要通過法律化的過程轉化為國家意志,賦予更高的法律權威。
從內容上分析,兩岸關係基本法針對兩岸關係的性質、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發展兩岸關係的規畫、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等重大議題,表明大陸的立場和態度。在近程,兩岸關係基本法,能夠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提供法律基礎,保障兩岸關係的穩定
在大陸涉台法律法規體系中,兩岸關係基本法是規範兩岸關係的基礎性法律,能夠統領其他的法律法規,強化涉台法律法規的統一性、權威性。
作者楊丹偉是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