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和平發展條件下,兩岸社會交往格局出現了新變化。兩岸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後,兩岸人員往來更加直接、密切,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不斷發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推進了兩岸民眾之間的心靈交流。台灣民眾在大陸的活動領域從以經濟為主擴散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國家針對台灣民眾在大陸地區進行新聞採訪、婚姻、宗教、教育、科研、稅收、房產、出境入境等諸多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依法制定各種法律法規文件,全面保障台灣民眾在大陸的權益,深化兩岸交流,推進兩岸和平發展。
二、現有涉台法律法規體系的不足
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實踐的進展,促使兩岸關係現狀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在經濟領域之外,兩岸社會的大規模交往,建構了兩岸社會交往的平台與機制,兩岸民眾在對方社會的活動,特別是台灣居民在大陸社會的定居及融合進程,更是兩岸社會一體化的有機組成部分。與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進程相比較,大陸涉台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相對滯後,沒有及時地跟上兩岸關係發展的步伐。
第一,大陸的涉台法律法規體系缺乏頂層設計。
大陸的涉台法律法規數量眾多、層級不一、內容分散,沒有形成相對統一、涵蓋兩岸民眾交往各個領域的完整的法律制度體系。而且主體性不夠突出,就是說,以台胞主體的法律法規少,大量關於保障台胞權益的相關規定散見於不同的行政法規中,有些規定還需要再參照其他國家相關規定執行,缺乏普遍適用的一般法律。台灣地區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為母法,是台灣用以規範兩岸關係的基本法律文件。“條例”分設總則、行政、民事、刑事和罰則等,既包含實體法、又包含程序法,既包括民事法、行政法,又包括刑事法規範;它既是私法又是公法,同時還包含屬於國際私法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較為全面地為說明兩岸交往中台灣的立場,也為其他職能部門制定具體的兩岸交往規則提供法源依據。目前,大陸的涉台法律法規體系需要總體加以設計,確保大陸涉台法律法規體系的權威性、邏輯性、系統性。
第二,大陸涉台法律法規體系,真正以在大陸的台灣民眾為主體進行立法還是為數寥寥。
現行涉台法律中,其中大部分是涉及台灣省籍(代表台胞利益的大陸居民)的法律規定和涉及維護我國主權和領土完整以及台灣地區政治地位事項的。可以說《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是唯一一部以在大陸的台灣民眾為主體的涉台法律。大陸的政治體系中,始終把台灣的代表作為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由於歷史的原因,在大陸政治體系中能夠代表台灣聲音的都是客居大陸多年的、台灣省籍的大陸居民。然而,畢竟他們離開台灣多年,很難準確、及時地反映台灣民眾心聲。相反,在大陸經商、求學、旅遊的台灣居民更具有代表性。而台灣居民在大陸法律法規體系中的法律身份、政治權利、文化權利和社會利益怎樣得到更好的保障,應該是大陸涉台法律法規體系首先考慮的議題。在涉台法律體系中,高位階的法律、行政法規較少,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居多,總體上看,涉台規範性法律文件立法層次較低。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滿足現實中台胞各方面權益的保障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