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南京發生命案在逃人員劫持人質案,經過兩個小時的對峙,警方狙擊手開槍擊傷持刀歹徒,救出被其劫持的小女孩。但南京警方的處置是否合格卻遭到了各方質疑。
一個最簡單的疑問來自8月31日的《新京報》報道,警方為什麼沒有隱蔽行動?四名嫌犯,其行踪早已在警方的監控之下,甚至連他們坐哪輛車往何處去都一清二楚,那麼,警方為什麼非要在乘客眾多的大巴上展開逮捕行動?可惜的是,南京警方對“為何不隱蔽行動”的疑問沒有給出任何解釋。
如能展開這樣的隱蔽行動,車上的那名小女孩和男子也不會被劫持,一車乘客不會如此受驚,被劫持男子更不會受傷。即便真的要在南京實施抓捕,那也可以派便衣僞裝成乘客上車伺機下手,這樣也能在不驚動嫌犯的情况下實施抓捕。現在卻是,警察攔下車後聲稱要進行例行檢查,面對荷槍實彈的警察,歹徒當然會有所警覺,一發現情况不對,劫持人質是最可能出現的情况。對不同抓捕方式可能帶來的不同後果,警方應有專業預判。
再來看持刀歹徒與警方對峙的過程。談判專家已經取得了初步成效,持刀歹徒警惕心有所放鬆,甚至跟談判專家說“我有個8歲的兒子”,並且還安慰被劫持的小女孩“不會有事的”。但不知為何,警方狙擊手卻在此時開槍了,槍響後,歹徒沒事,反而是被劫持的李姓男子滿臉鮮血地掙扎著下了車。警方通報說,此後歹徒情緒越來越失控,有可能傷害劫持的小女孩,狙擊手才開了第二槍。事實上,歹徒情緒失控與狙擊手開的第一槍密切相關警方已經開槍,意味著事件已經失去了談判解決的可能,失去退路的歹徒,情緒怎麼可能不失控?雖然狙擊手的第二槍確實擊傷了歹徒,小女孩也因此獲救,但如果在第一槍之後情緒失控的歹徒傷害了小女孩,又或者是狙擊手的第二槍誤傷了與歹徒近在咫尺的小女孩,這個責任誰來承擔?
掌握了嫌犯行踪卻並未採取隱蔽行動、談判初見成效狙擊手卻開了槍……這些細節說明,南京警方在這起事件處置中的表現是難言合格的,所謂“果斷開槍、成功解救”這樣的警方表述,聽起來也顯得格外刺耳。警方處置突發事件,應該時刻秉持“傷害最小化”的原則,所以警察抓捕嫌犯才應該儘量不在鬧市開槍,交警遇到肇事逃逸者也不能不顧一切開車猛追。(時間:9月2日 來源:青年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