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在《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中有了更清晰的目標——發展數字經濟,推進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建立數據資源的產權、交易流通、跨境傳輸和安全保護等基礎制度和標準規範,推動數據資源開發利用。要積極參與數字領域國際規則和標準的制定。
一場圍繞數字稅課征的熱潮正席捲全球。
“數字稅”之爭
數字稅,全稱為“數字服務稅”,是指針對某些數字服務(互聯網業務)而產生的有效利潤專門徵收的稅種,其徵收對象多為大型互聯網公司。
國際社會對數字稅的關注由來已久。在G20的推動下,OECD在全球金融危機後加強了自己的工作。其“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項目在幾十個國家間達成了共識,促成了2015年國際稅收問題的一系列改革。
當時,這些改革堵住了部分企業避稅的漏洞,但數字經濟這個皮球還是被踢開了,因為谷歌、臉書、亞馬遜等全球最大的科技公司所在的母國美國不願參與制定協議。
2018年3月,為了有效應對經濟數字化的加速轉型,歐盟率先公布了“數字服務稅提案”,推動歐盟的稅收改革,以確保徵稅的公平和有效。然而,此項提案並未在歐盟層面達成共識、獲得通過。
自那之後情況發生了變化,歐盟的個別成員國開始制定自己的方案,法國成為全球首個開征數字稅的國家。
2019年7月,法國參議院通過了徵收數字稅的法案。根據法案,法國將對全球年收入超過7.5億歐元且來源於法國境內收入超過2500萬歐元的互聯網企業徵收數字稅,其稅率為法國市場收入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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