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至今,OECD一直在試圖解決雙支柱存在的技術性難題,並彌合美國、英國和印度三國方案的分歧。2020年是OECD包容性框架談判的關鍵一年。遺憾的是,在複雜多變的國際形勢下,OECD國際稅則改革的目標未能如期達成,談判進程日漸趨緩,改革步入深水區。
中國“數字稅”的思考
國際聯盟曾經在1920年前後設定過諸多國際稅收規則,這些規則在此後的100多年間不僅影響國際稅收,而且也深刻地影響了各國國內的稅收規則。中國深度參與國際稅收規則制定的同時,客觀上也加強了自身對國內數字稅問題的思考,尤其是在反壟斷的背景下,近兩年,中國的專家學者、監管層提及數字稅的頻率在提高。
我國是數字經濟的生產大國。2019年,我國數字經濟增加值規模達35.8萬億元,占GDP比重高達36.2%。在福布斯2019年全球數字經濟100強企業榜單上,我國企業占據14席。
北京國家會計學院院長、教授秦榮生對數據的價值有個形象的表述,“處處是沙子,到處是黃金”。
他說,在這個時代,隨著科技的發展,所有的東西都可以數字化,數字化後就變成各種各樣的數據。數字化就是對海量數據進行采樣、挖掘、分析、存儲和利用,涉及所有的文字、圖片、聲音、影像、圖表等,數字化的核心價值是用數據還原過去,總結規律,描述現實和規劃未來。
既然數據如此有價值,企業的數據來源又是用戶,基於“用戶創造價值”理念,作為公眾代表,政府是否有必要像徵收自然資源稅一樣,對平台企業徵收數字服務稅?中國證監會科技監管局局長姚前此前曾表示,用戶數據是平台的價值來源,不應是免費的,徵收數字服務稅值得深入研究。
這關乎稅收公平和效率。如果數字企業的用戶遍布全國各地,但是只有數字企業所在地和數字企業本身獲得了可觀的稅收和收入,用戶卻沒有獲益,那麼不徵收數字稅顯然損害了公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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