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牽頭的數字稅框架,由兩份藍圖性報告組成,分別稱為“支柱一”和“支柱二”。藍圖報告提出了一些極為複雜的國際稅收新規則,主要針對跨國互聯網企業。畢馬威中國稅務研究中心稅務合夥人特雷·康拉德曾表示,目前的公司所得稅是基於淨利潤,而互聯網公司從一國真實取得的利潤實際上很難估計,這正是歐洲國家非常頭疼的一點,也是希望通過此次藍圖報告盡力解決的問題,而一個國際化共識性的稅制框架將令成員國之間進行重新的稅收分配。
藍圖中,支柱一關注稅款的繳納地點,以令無需實體經營的互聯網公司也能向利潤來源國交稅;支柱二關注稅款的總體水平,致力於提高互聯網企業的交稅稅率。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研究部副部長、研究員馮俏彬對“雙支柱”方案有更具體的解釋。她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支柱一主要是解決市場所在國能不能參與、怎麼參與稅收分配的一系列理論和操作問題。
由於歐洲是數字服務的主要消費國,美國是主要的數字服務提供國,因此,OECD方案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美國數字公司在歐洲銷售數字服務時獲得巨大利潤(表現為所得稅),這個所得稅歐洲國家希望能合法且持久地參與分配,因為他們貢獻了巨大市場和用戶。
支柱二則旨在解決反稅基侵蝕的全球合作問題,這又可具體化為制止利用新技術將利潤轉移至低稅率(或零稅率)國家、確保最低稅率、平衡傳統企業和數字企業稅率三大問題。
“總體來說,OECD層面的數字稅,是在全球經濟數字化的背景下,超前地協商和劃定未來國家與國家之間對跨國數字企業因提供數字服務而產生的所得稅的分配問題。”馮俏彬說。
據OECD的測算,預計採用支柱一和支柱二規則,可以讓全球企業所得稅收入每年增加500億到800億美元。
這項方案通過的關鍵是美國的態度。美國財長史蒂芬·姆努欽在2020年6月曾表達出對“支柱二”較肯定的態度,各方還會就此進一步討價還價,但應該可以達成某種形式的協議,哪怕只是因為各國政府在談判破裂後可能的各行其是。但史蒂芬·姆努欽想擱置關於“支柱一”的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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