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種是尚不完全知道病因但出現過在國際間傳播歷史的疾病(例如禽流感、非典、中東呼吸綜合征);
還有一種是病因和起源都不明確,但該國衛生部門判斷可能跨國傳播的公共衛生事件。
新冠疫情屬於第三類。一個國家的衛生部門作出判斷有一個過程,其進展節奏經常受到非議。2003年非典(SARS)期間,中國曾遭到廣泛指責,諸如信息不透明、沒能及時向世衛組織通報疫情。實際上,中國並沒有違反當時的《國際衛生條例》的規定,因為那時成員國有義務通報哪些疫情寫得相當明確(霍亂、鼠疫、黃熱病和天花)。當時的條例是1969年通過的,雖然在1995年也經歷過修訂,對成員國監測、控制、通報的規定遠遠落後於形勢的發展。非典促成了條例的修訂,通報義務增加了新出現、正在發生的疾病。
自2005年版《國際衛生條例》開始實施至今,新冠疫情是世衛組織第六次宣布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前五次包括:2009年在墨西哥、美國暴發的H1N1豬流感病毒疫情,2014年在巴基斯坦及其附近國家,還有非洲、中東、中國新疆和田等國家或地區流行的野生型脊髓灰質炎,以及同年在利比亞、幾內亞等西非國家(再一次出現)的埃博拉病毒疫情,2015年在巴西發現,一年後在中南美洲國家、美國流行的寨卡病毒疫情,2018年在剛果、烏幹達出現的埃博拉病毒疫情。2013年的中東呼吸綜合征雖然沒有被宣布為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但它其實和SARS性質相同。
不同國家在流行病疫情出現後的應對方式各不相同很正常,也沒有多少可比性。即便病例數、死亡率、抗疫成本等數據看起來可量化、可對比,但很難就此得出特別有意義的結論。因為各國在公共衛生機制、國家政治和經濟制度等方面不僅有差異,而且不少國家之間有成見,各種因抗疫而延伸出帶來的議論很難有太多的新意,基本上都是已有成見的延續,甚至加深。這是國際事務討論中經常性出現的“舊瓶裝新酒”現象。
雖然如此,不同國家對同一場疫情的反應具有“道義經濟”(moral economy)效應:當一國出現疫情時,另一個國家的人們是否同情這個國家的苦楚,對疫後兩個社會之間的交往是有影響的。比如日本在這次疫情期間對中國的物資捐獻所用的一些文字表達,對中日關係回暖有正面影響,可能會轉化為一種情感,對後續產品消費、旅遊甚至下一代的教育產生積極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