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湖區法院:一審判畫家賠30萬
3月27日17點07分,雨湖區人民法院在紅網論壇中發布了《關於原告小眉(化名)與被告某某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糾紛一案的情況說明》。
《說明》顯示,法院查實:2006年,原告小眉在北京中央美術學院讀研時與被告某某相識成為朋友。2007年,為紀念雙方感情,原告同意由被告為其拍攝人體裸照並製作油畫用於被告個人收藏。此後,被告便以原告的部分裸體照片為藍本,創作了油畫《塵》之系列中№1、№2、№5等作品……並在市場中公開拍賣……
“被告稱支付了2000元報酬不是事實,在一審過程中,被告未向本院提供相關證據證實支付了相應的報酬。”雨湖區法院在《說明》中表示,被告也未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證實原告同意被告將其以裸體照片為藍本創作的油畫進行展覽、發表,並作為商品拍賣。
同時,雨湖區法院認為“原告已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了被告作品中肖像與原告本人及照片的同一性和形態的一致性。”,且“判決30萬元是酌情認定的,綜合考慮了被告侵權行為的範圍、侵權程度、影響範圍、獲利情況等一系列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