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的管理起源於1868年的一場“牛瘟”。據史料記載,那場“牛瘟”導致上海地區160頭奶牛死亡,以及100多頭本地人用於擠奶的水牛也被感染致死。此後,公共租界工部局和法租界公董局開始對轄區內牛奶棚施行“執照准入”政策,不符合衛生條件的牛奶棚將不給予營業執照,而無營業執照者則不能進入租界區域內銷售牛奶。
1899年下半年,租界政府頒布了《牛奶棚規則》15條。北京在1910年制訂了《牛乳營業規則》。南京國民政府則於1928年頒布了中國第一部關於牛奶的法律——“牛乳營業取締規則”,由當時的國民政府衛生部制定並施行。這是抗日戰爭前,國民政府公布的唯一的涉及乳品的法律,但只在南京、漢口、青島和廣州四個特別市施行。
工部局參照當時英國國內的牛奶標準,1906年發布了“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牛奶質量標準”,對牛舍要求、牧場操作與衛生、牛奶的含脂率、非脂固體等皆作出了規定。1906年暫定牛奶含脂率4.5%,非脂乳固體為8.25%。
1928年再次修訂標準,改為乳脂率3.0%以上,非脂總固體8.8%以上;1929年制定的生奶細菌檢查標準為每毫升牛奶中不得超過30萬個細菌,並在十分之一毫升牛奶中不能發現大腸杆菌。而消毒牛奶則是在每毫升牛奶中不會超過一百個細菌。
此後,中國政府一直沿用這一標準。在新中國成立的50年代初,上海市政府衛生局對新鮮牛奶的規定是每毫升牛奶中細菌總數在80萬個以下。到1986年的標準則是蛋白質含量2.95%,菌落總數控制在50萬個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