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兩岸和平協議問題
兩岸和平協議有廣義與狹義之分。這種區分,又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大體可稱之為“馬氏廣義和平協議”與“狹義的政治性的和平協議”:馬英九2012年初提出“以往兩岸簽署的16項協議,都可看作是廣義的兩岸和平協議”——言下之意似乎兩岸無須再專門簽訂一份和平協議;所以,相對於“馬氏廣義和平協議”,如果兩岸能簽署一份與以往事務性協議不同的、政治性的、專門的和平協議(一般會在稱法上帶有“和平協議”字樣),應可視為“狹義的和平協議”。其實目前兩岸學界討論較多的即是這種“狹義的和平協議”。第二個層次,就上述“狹義的和平協議”的內容而言,又可以進一步細分廣義與狹義兩種。從截至目前有關和平協議的文章和相關草案內容看,有些和平協議草案在內容上不僅有“建構和平”、“結束敵對狀態”,甚至還包括其它兩岸政治性議題,如建立兩岸軍事安全互信機制、處理兩岸涉外事務等;相對這種內容較廣泛的和平協議,有些和平協議草案則還原“和平”的本義,僅僅針對兩岸“戰爭與和平”的條件進行規定。在這個意義上,最狹義的和平協議其實與兩岸軍事安全互信密切相關,即,這是一份關於“不武”的協議,台灣有關人士也認為“制定和平協議的前提是如何建立軍事互信機制”。
而只要涉及“不武”制度化,則如前面所述,就軍事層面而言,台灣幾乎不可能主動發動攻擊,“不武”機制將主要具體體現為對大陸方面“用武”的“約束”。台灣有學者認為這種“約束”有現實意義,因為“兩岸現在只是一時的權宜,和平並不穩固,只是沒有武裝衝突,存在彼此猜疑、對抗的情況,雙方社會也不能推心置腹來往,透過簽署和平協議,能讓和平較持久”, “率意撕毀‘和平協議’,終究會對北京政府加諸一個‘背信毀約’的負擔。有多一道這樣的負擔去降低動武的可能性,無論如何總比沒有這樣的負擔要更可能保障和平。”
3、兩岸涉外事務問題
這個問題在學界原來一般也稱為“台灣的國際活動空間問題”,這其實點出了“兩岸涉外事務問題”實質上主要是探討台灣,而非中國大陸的涉外事務問題,核心內容包括台灣與他國的關係問題、台灣在國際組織的參與身份與參與程度問題等。應該說,如果要在國際上強調“一個中國”、反對“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大陸方面最簡單直接的方法其實就是盡可能地不讓台灣在國際場合出現。然而大陸方面願意與台灣方面商談“兩岸涉外事務問題”,意味著大陸方面不認為應該採取上述簡單的做法,而願意讓台灣在涉外事務上擁有更大的活動範圍與更靈活的參與方式。事實上2008年以來隨著兩岸關係的改善,儘管兩岸未就涉外事務進行正式商談,但在雙方的默契下台灣參與了WHA、ICAO等諸多重要國際組織,且在一些其“邦交國”向大陸表達建交意願的情況下仍保持原有的“邦交國”數量。可以預計,在兩岸關係保持和平發展良好局面下,未來兩岸若能就“涉外事務問題”達成某種協議或共識,大陸的涉外事務不會有多大變化,而台灣的“國際活動空間”只可能比現在擴大而非縮小,參與程度只可能比現在變深而非變淺。大陸方面會在台灣的參與身份與名義上提要求,但不論最後確定的身份與名義為何,台灣的“實際國際參與度”都將在客觀上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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