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釋:
1.从“赫尔辛基最后文件”看,军事互信机制的功能主要体现在较大型军事演习的事先宣布、互派军事观察员及其它与裁军相关的內容等,现在也有学者认为两岸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可以使其功能进一步扩大,甚至包括“共同救助海难”等。参见史晓东《“建立信任措施”视角下的两岸军事安全关系问题探讨》(载于《台湾研究》2011年第1期)、郭震远《建立具有两岸关系特色的军事安全互信机制探讨》(载于《第22届海峡两岸关系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快评:葛来仪支持两岸军事互信 蓝绿应深思》,中国评论新闻网,2013年6月25日。
3.汤绍成:《略论两岸军事互信机制》,载于《两岸关系》2009年第219期。
4.吴伯雄2010年5月在“中山黄埔两岸情论坛”上的讲话。《吴伯雄:两岸和平协议可先从学术方向思考》,中时电子报,2010年5月10日。
5.《张京育:和平协议非政治协议》,台湾《旺报》2012年2月21日。
6.陈长文:《天堂不撤守:如果蔡英文正面看待和平协议》,台湾《中国时报》2011年10月24日。
7.郭震远:《建立具有两岸关系特色的军事安全互信机制探讨》,载于《第22届海峡两岸关系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3年8月,沈阳)。
8.贾庆林在第八届两岸经贸文化论坛开幕式上的讲话。新华社,2012年7月29日电。
9.大陆方面认为,“1949年以来,大陆和台湾尽管尚未统一,但不是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分裂。”(胡锦涛2008年“12•31讲话”)意即两岸关系现状中不存在所谓“台湾独立”现象。
10.[德]尼克拉斯•卢曼著,瞿铁鹏等译:《信任: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0页。
11.《黄嘉树:两岸和平发展不是单方可为》,中国评论新闻网,2009年12月31日。
12.《黄嘉树:两岸和平发展不是单方可为》,中国评论新闻网,2009年12月31日。
13. 有些绿营人士认为,经过“修宪”后仅由台湾地区选民选举产生“总统”和“中央民意代表”,这表明台湾已经完成“法理台独”了。但台湾多数人並不认可这一推断,民进黨主流观点也只是认为台湾已经“事实独立”而非“法理独立”, 所以“台独基本教义派”才要追求进一步“修宪”乃至“制宪”,从而建立一个所谓“正常国家”。
14.台湾有些人这为这些政治问题也需要外部力量,特别是希望美国作为“监督执行人”,大陆方面对此並不认同。但这属于另一层面的讨论问题。
15. 台湾“最高法院”通过2007年度“台上第2531号判決”、2008年度“台上第2258号判決”和“台上第2376号判決”等一系列判決,多次強调了“经台湾地区法院裁定认可之大陆民事确定裁判,应只具有执行力而无与台湾地区法院确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既判力”的见解。
16.相关內容可参见罗俊玮:《大陆法院判決于台湾承认与执行之争议》,载于《第二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论文集》(2013年8月,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