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和平協議則涉及一個和平需不需要有前提條件的問題。台灣方面想要的是無條件的和平,即兩岸在任何情況下也不得使用武力。美國歷屆政府關於“不排斥解決台海問題的任何方案,但都必須以和平的方式”的一貫立場,也強化了島內有關“和平無條件”的印象。但對大陸方面來說,和平的“條件性”不可或缺。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報告正式提出“和平協議”一詞時,即表示兩岸應“在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協商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構建兩岸關係和平框架,開創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新局面。”2008年胡錦濤“12•31講話”再次呼籲“在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協商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2005年3月出台的《反分裂國家法》也設定了兩岸保有和平的三個條件,尤其是“台灣不獨”這一條件。也就是說,在大陸方面看來,“一中”與“台灣不獨”是兩岸達成和平協議的前提或基礎。
在兩岸涉外事務(主要是台灣的國際活動空間)問題上,“12•31講話”也指出,“在不造成‘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兩岸務實協商作出合情合理安排”。
事實上,大陸方面一直強調自2008年以來兩岸關係發展已經有了一個共同的政治基礎,即“反對‘台獨’,堅持‘九二共識’”。而“九二共識”在大陸方面看來,雖然兩岸對其內涵理解不完全相同,但對其核心即“一個中國”,則有共同的認知。另外,中共十八大政治報告表示要“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表達了對兩岸關係未來發展的“統一”指向。綜合起來,對於兩岸政治問題的解決,大陸方面應有三個基本的前提或基礎,即:(1)一個中國;(2)反對“台獨”;
(3)指向統一。
如果把這些前提條件看作是對台灣方面的要求或約束,那麼,兩岸政治問題將從“單向約束”、“單贏”回歸到正常的“雙向約束”及“雙贏”。然而,台灣方面可能認為,這些前提條件涉及島內對某些重大政治理念的激烈爭議。這主要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