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獨”論述屬於“分解理論”,“獨台論述”屬於“分割理論”。〈論兩岸與中國的關係〉一文建議,兩岸在相互定位時,可以併用“國家核心理論”與“部分秩序理論”,前者確定兩岸同屬一中、“主權”宣示重疊,後者強調彼此在憲政秩序上的分治,所提《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即是依此原則草擬。
在討論兩岸的政治定位後,我將撰文的重點暫時轉向兩岸的走向方面。“國家核心理論”與“部分秩序理論”只處理了兩岸的定位,並沒有觸及兩岸的未來走向。藉由歐洲統合的概念,我主張兩岸可以在“統”、“獨”、“維持現狀”之外,選擇另一條道路,即“統合”。
由於長期在歐洲工作,對於歐洲統合自然別有一番體悟。從1992回到台灣,在政治大學外交所兼任教職起,即開設歐洲統合的課程。在1998年完成《歐洲統合:政府間主義與超國家主義》一書,對歐洲統合的理論、進程、政策、發展做了探討。該書並獲得當年度“行政院新聞局”給的重要學術獎並給予出版補助。在討論兩岸統合時,歐洲統合是我重要的思想啟發。歐洲統合自然不同於兩岸統合,因此,我習慣用“歐洲統合經驗”一詞,而非“歐洲統合模式”或“歐盟模式”。
歐洲統合是以每個成員國“主權”獨立為基礎,並不一定以統一為目標;兩岸統合則是主張在整個中國內部開始統合,為最終統一創造合理且雙贏的進程,簡單地說,兩岸統合可以做為國統綱領中程階段到遠程階段的過渡,也可以做為和平發展期的兩岸結構與共同政策形成方式,以發揮兩岸重建或鞏固兩岸重疊認同的功能。我希望給“和平發展期”一個制度性的名稱,稱之其為“統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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