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士兵的服現役管理
第五條 公民依照法律規定,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履行兵役義務,必須經縣級兵役機關批准。
士兵服現役的時間,自兵役機關批准服現役之日起,至部隊下達退役命令之日止計算。
第六條 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2年。
第七條 士官從服現役期滿的義務兵中選取,或者從軍隊院校畢業的士官學員中任命,也可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志願獻身國防事業;
(二)能勝任本職工作;
(三)具有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體健康,品行良好。
第八條 士官實行分級服現役制度。士官分級服現役年限為:初級士官最高6年,中級士官最高8年,高級士官可以服現役14年以上。初級士官、中級士官在本級最高服現役年限內,按照崗位編制規定確定服現役時間。
士官分級服現役的批准權限為:初級士官由團(旅)級單位批准;中級士官由師(旅)級單位批准;高級士官由軍級單位批准,批准前應當逐級上報總參謀部兵員工作主管部門審核。
各單位應當將批准的士官逐級上報總參謀部兵員工作主管部門登記注册。
第九條 士官擔任除副班長、班長以外的分隊行政或者專業技術領導、管理職務的,必須經軍事院校培訓。
士官擔任專業技術工作職務的,應當經相應專業技術培訓,並達到規定的技能等級標準。
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應當經入伍訓練和任職培訓。
第十條 士兵擔任副班長、班長或者相當於班長職務的,由營級單位的主官任免。
戰鬥中,因傷亡影響作戰指揮時,連級單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長、班長或者相當於班長的職務,但戰鬥間隙應當立即上報備案。
士官擔任除副班長、班長以外的分隊行政或者專業技術領導、管理職務的,由團(旅)級單位的主官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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