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士官以及其他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士官,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隨軍,是農村戶口的轉為城鎮戶口,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准予落戶。部隊移防或者士官工作調動的,隨軍家屬可以隨調。
第三十七條 士官家屬符合隨軍條件未隨軍的,由軍隊發給分居補助費和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 士官犧牲、病故的,其隨軍家屬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管理,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犧牲、病故軍官的隨軍家屬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士官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享受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和房租補貼。家屬隨軍的士官,實行公寓住房與自有住房相結合的住房政策,具體辦法由軍隊有關總部規定。
士官未隨軍配偶來隊探親,由團級以上單位按照規定提供臨時來隊住房。
第四十條 士官按照下列規定,享受探親假和休假的待遇:
(一)未婚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內享受兩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已婚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
(二)已婚士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
(三)已婚士官與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配偶與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與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內同時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條件的,只享受一次探親假,假期45日。
(四)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探望配偶假的高級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現役不滿20年的假期20日,滿20年的假期30日。
士官探親假期不含途中時間,往返路費按照規定的標準報銷。
對在高原、邊海防和特殊崗位工作的士官,可以適當增加假期,具體辦法由總參謀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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