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 服現役期限未滿的義務兵,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二十條和其他有關規定的,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現役。
第四十四條 戰時,士兵因傷病住院治療後,經醫院證明不宜繼續服現役的,不再介紹回原部隊,由軍隊醫院或者後方團級以上單位辦理手續退出現役。
第四十五條 士兵退出現役時,按照規定發給退出現役補助費;患有慢性病的,按照規定發給醫療補助費。
第四十六條 士兵退出現役在返家途中違法違紀的,沿途軍事機關應當協助當地有關部門勸阻制止;構成犯罪的,由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退伍義務兵和複員士官,應當自部隊下達退役命令之日起30日內到安置地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評定殘疾等級的,應當在60日內向安置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轉接撫恤關係。
第四十八條 對退出現役的士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
第四十九條 士兵退出現役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服預備役的,由部隊確定其預備役軍銜。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