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士兵的調配使用,應當嚴格按照編制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士兵在軍、師(旅)、團級單位範圍內調動的,由調入和調出單位的共同上一級司令機關批准;在軍區級單位範圍內跨軍級單位調動的,由軍區級單位司令機關兵員工作主管部門批准;跨軍區級單位調動的,由總參謀部兵員工作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新入伍的士兵,必須經入伍訓練;專業技術兵必須經3個月以上的專業技術培訓;班長必須經3個月以上的集訓。
第十四條 部隊應當每年對士兵進行綜合考評,考評結果作為士兵使用、晉升、獎懲和選取士官的依據。
第三章 士兵的軍銜
第十五條 士兵軍銜按照兵役性質分為:
(一)士官:一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四級軍士長、上士、中士、下士;
(二)義務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條 士兵軍銜按照軍銜等級分為:
(一)高級士官:一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
(二)中級士官:四級軍士長、上士;
(三)初級士官:中士、下士;
(四)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軍銜中,列兵為最低軍銜,一級軍士長為最高軍銜。
第十七條 海軍、空軍士兵的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
第十八條 士兵軍銜的授予、晉升,以本人所任職務、服現役年限和德才表現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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