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執行作戰任務的部隊的士官停止探親和休假。國家發布動員令或者部隊緊急戰備需要召回時,正在探親、休假的士官應當立即結束探親、休假,返回本部。
第六章 士兵退出現役
第四十二條 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出現役:
(一)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未被選取為士官的;
(二)士官服現役滿本級規定最高年限未被選取為高一級士官的,在本級服現役期限內因崗位編制限制不能繼續服現役的;
(三)服現役滿30年需要退出現役的或者年滿55周歲的;
(四)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殘疾等級後,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患病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
(六)因軍隊編制調整需要退出現役的;
(七)因國家建設需要退出現役的;
(八)士兵家庭成員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災難等變故,確需本人維持家庭正常生活,經士兵家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證明,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准退出現役的;
(九)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准退出現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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