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資公司將擁有東連接線公路建成後25年的經營權,作為與多條省、市級公路相連接的一條交通大動脈,經營者可通過收取車輛過路費獲得豐厚的投資回報;
二、昆明市政府的財政補償和土地補償,其中財政補償為項目建設完成投入使用後,昆明市政府每年給予合資公司貨幣資金補償1.2584億元,至經營期滿為止;土地補償則是合資公司擁有公路沿線11000畝土地的開發權。
在深圳安遠及其夥伴爭取到這些利好的過程中,胡星在其中到底扮演了什麼角色,目前尚無任何公開資訊。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深圳安遠及其夥伴不能在該項目中獲得豐厚回報,陳族遠將不會投入3200萬元鉅資行賄胡星。
事實上,為了獲得東連接線建設項目,陳族遠還投入了另一筆成本。據昆明市檢察院指控,陳正貴曾以藉為名向陳族遠索要了600萬元港幣。消息人士說,這相當於陳正貴收取的一筆“介紹費”。陳族遠能夠與胡星認識,陳正貴是中間人。
建築領域“潛規則”
有關陳族遠行賄的腐敗弊案,只是發生在胡星身上的一個“大工程大腐敗”的極端案例。
記者獲得的官方資料顯示,胡星從1995年開始收受賄賂,這些行為都與大大小小的建設工程有關。
胡星最早收受賄賂是在他擔任昆明市規劃辦(昆明市規劃局前身)主任期間。當年,胡星幫助昆明江南建築經營公司項目經理徐某取得了昆明市規劃辦辦公大樓的建設項目,為此收了徐送來的5萬元人民幣。
此後,胡與徐交情不斷。在1998年至2004年期間,先後幫助徐以及徐的朋友取得多個工程建設項目,胡星為此得到了徐送上的105萬元人民幣。
此外,胡星先後利用其擔任昆明市建委主任、分管城建副市長的職務之便,幫助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個人謀取利益而進行權力尋租的事實還包括:
1998年,胡星幫助在他授意下成立的雲南金築房地產公司獲得兩宗土地的開發權,先後4次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150萬元;
1997年,幫助昆明塞倫房地產公司獲得昆明寶海公園附近一宗土地的開發權;此後又幫助該公司獲得了昆明市桃源片區居民搬遷安置項目的安置房建設工程;2004年,再次幫助該公司獲得了昆明市順城街舊城改造項目。胡星前後3次收受該公司行賄款250萬元人民幣;
在1998年至2003年期間,胡星幫助個體老闆李某獲得昆明希橋酒店、寶海公園游泳館的裝修工程,以及昆明城內多座立交橋的燈光亮化工程項目。在這一系列交易中,胡星收受了李某價值85萬元的財物;
2004年,在胡星的關照下,昆明洹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順利獲得了開發金楓苑小區的規劃手續,該公司老闆先後3次送給胡星共計30萬元人民幣;
在任昆明市副市長期間,胡星屢次向昆明市規劃局局長曾華打招呼,幫助昆明天陽房地產公司、昆明榮發房地產公司及個體老闆趙某獲得項目建設規劃手續,並先後獲得兩家公司所送人民幣50萬元、港幣100萬元。
胡星及昆明市規劃局局長曾華腐敗行為的相繼敗露,牽出一批地方政府部門官員。在過去的幾年中,昆明民間針對城市發展過程中工程建設不斷、房地產企業攻城略地的狂熱態勢,曾有一句直白的議論說:“有項目,當官的就有錢賺。”事後證明,這句話揭露了在一些工程建設、土地開發項目中存在的權錢交易潛規則。(民主與法制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