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院“登報道歉”的做法,在全國是不是首例難以考究,但確實少見。人們常見的是,洗冤難,索取國家賠償難,要個口頭道歉也很難。但是,在這裡,安徽省高院不但給付了賠償,還鄭重其事地登報道歉,彰顯出糾正冤假錯案的決心和誠意,令旁觀者也不禁嘖嘖稱贊。對於被冤屈者來說,國家賠償能够彌補他們經濟上的損失,但在精神與名譽上的損傷,如果無法及時補救,消除影響,那麼他們重返社會,重新開始正常生活,就勢必遭遇重重阻礙。由此而言,登報道歉,并不意味著安徽省高院向誰低頭,而是用徹底、真誠的行動糾正既往的過失,是對司法公正的敬畏,有利於重建司法威信。
實際上,安徽省高院的做法,本就是現有法律的題中應有之義。我國的《國家賠償法》1994年審議通過,1995年初開始實施,當時就曾明文規定:“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此後2012年對《國家賠償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第35條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引入“精神損害”和“精神撫慰金”的概念,承認國家對精神損害的修複與賠償責任。這是對公民權利的尊重,也是法治的進步。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國家賠償,求得賠禮道歉似乎比獲得經濟賠償更困難。一個原因可能是習慣於高高在上的司法機關一時放不下身段,但最重要的原因可能還是:雖然冤案平反了,可如果冤案的追責沒有跟進,責任者沒有查明,由誰賠禮道歉會是個問題。甚至有的冤案,囿於審判制度的局限,須有集體擔責,結果具體到誰去賠禮道歉都會感到委屈。然而,沒有比蒙冤更大的委屈。為避免內部因素糾纏,盡快給被冤屈者最大的公平正義,以法院的名義,登報道歉,不失為合理的選擇。在這一點上,安徽省高院的舉動具有標本意義。
不過,這一個案的做法能否成為安徽省高院的慣例,還有待檢驗。至於能否推舉為全國施行的標准動作,則恐怕要像去年推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國家標准一樣,有個國家層面的細則出台,方能奏效。(來源:三湘都市報 作者:趙強 本文略有删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