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據悉,《反壟斷法》自2008年8月1日實施以來,除去年底曝出發改委等部門對寬帶接入市場進行反壟斷調查外,鮮見反壟斷案例。而“司法解釋”的實行,將有助於緩解反壟斷訴訟中原告取證難、證明壟斷行為難的難題。
起訴壟斷不需行政認定
據了解,《反壟斷法》規定了行政機關對壟斷企業的調查和處罰等多項內容,並規定壟斷企業如果對他人造成經濟損失,要承擔民事責任。但是,起訴壟斷企業,是否要以行政機關的執法認定為前置條件,一直存在爭議。
而昨日出台的《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後,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或者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理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後起訴的,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受理條件,法院應當受理。
這意味著,只要原告有證據證明受到損失,均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壟斷企業承擔侵權責任,反壟斷民事訴訟不需要以行政執法程序前置為條件。
◎由省會城市中院一審
上述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於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在地的市、計劃單列市中級法院及最高院指定的中級法院管轄,即除特殊指定外,壟斷民事案件主要由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中級法院審理。
被訴企業要舉證倒置
最高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截至2011年底,全國共受理壟斷民事糾紛61件。從案件所涉領域看,既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引發的案件,又有因壟斷協議而引發的案件。從訴請賠償案件來看,最大的索賠數額達2億元。從審結的案件來看,原告勝訴的較少,這與原告取證較難有一定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