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多次處理“碰瓷”官司的王潛認為,“如果老太太有意訛詐他,就不會在傷勢那麼嚴重的情況下,只住5天就出院。”去年,在北京市豐台區,一位老太太與駕車司機發生交通糾紛,“老太太在醫院硬住了兩年,要求賠款到位才出院。”
糊塗證據糊塗判
之所以該案一直懸而未決,引起爭議聲一片,關鍵在於證據不清。“事發距今已有兩年,最關鍵的兩個證據——監控錄像和目擊證人都難以獲得,這使案子變得越發糊塗。”王潛說。
另外兩個證據,又顯然效力不足。
第一個證據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該證明一開始便面臨“失效”質疑。根據今年6月16日紅橋法院一審判決書的陳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於2009年11月14日出具交通事故證明。”此時,距事發已25天,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在勘查之日起10日內製作完成。
但王潛認為,“逾期的責任在於交通管理部門辦事不力,但並不影響該證明作為證據的法律效力。”
在有效的前提下,本案交通認定書效力的關鍵,是由天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該意見將認定車體是否與王秀芝老太太有接觸,這個判斷將敲下一錘——到底是“撞人”還是“救助”。
可惜的是,在庭審當場,當法官詢問鑒定意見中“不能確定小客車與人體身體接觸部位”的具體含義時,天通司法鑒定中心人員回答,“既不能確定津HAK206號小客車與行人王秀芝身體有接觸,也不能排除津HAK206號小客車與行人王秀芝沒有接觸。”
現場立馬噓聲一片,王潛認為,該鑒定意見失去了實際意義,“用老百姓的話來說,就是什麼都沒說嘛!”
最後一個證據是醫院對王秀芝老人傷情的診斷:“無法確定原告傷情的具體成因,但能夠確定原告傷情系外傷所致。根據原告的年齡及具體傷情,原告自己摔傷的可能性較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