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宮不是民資或合資企業,既然是公共財產,偷盜者伏法埋單,牛欄關貓的“守夜人”恐怕也難逃其咎。一方面,比之於偷竊者的罪行來說,看管不嚴、監管不當的過失,似乎是五十步與一百步的關係,如果管理者可以不被追究,善良的民眾恐怕難免要替石柏魁叫聲冤屈:你要是看好門,別人的悲愴命運會不會逆轉呢?另一方面,對石柏魁的懲戒,當然是為了突出“社會危害性極大”,並以此彰顯故宮的尊崇地位與不可侵犯的意思,於法律來說,責罰對等是個最基本的規則,被盜物品價值高,自然罰單就高——那麼,看管的文物價值大,肩負的法定責任為何反而模糊不清?
以石柏魁的13年罰單比貪官、比其他,不過是情緒之言、偏頗之詞,但這樣的罰單比之於故宮管理方“人人都是責任人”的信誓旦旦,顯然多少又有些“意難平”之感。但願故宮失竊案的一審是個號角,督促對應的“當事方”早點回歸到權責的天平上來公平度量。(時間:3月20日 來源:中國青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