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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失竊案一審判決無法服眾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3-20 10:22:23  


圖為法庭現場(3月19日攝)
  3月19日上午,備受公眾關注的“5•8”故宮失竊案在北京二中院一審宣判,小偷石柏魁被判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罰金13000元。

  法院認定,2011年5月8日,石柏魁潛入故宮博物院一些房間,打破展櫃,竊得香港某博物館在故宮展出的9件展品,這些展品的投保金額是41萬元。法院稱,石在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內盜竊展品情節特別嚴重,多次盜竊已構成盜竊罪,但鑒於他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並具有坦白情節,遂從輕處罰。

  根據媒體的報道和律師的說法,這次判決存在一些嚴重的值得質疑之處。

  首先,對盜竊罪量刑的重要依據之一就是盜竊數額,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被判13年,應該是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但有關報道指出,直到現在,法院並沒有就石柏魁所盜竊文物的實際價值作出鑒定,而只是參考了這些文物展出前的投保額。

  眾所周知,一件物品的保險額,和其實際價值絕不可劃等號。因為,保險行為是一種商業行為,甚至帶有投資和投機性質。比如,一件物品本來價值1000元,但所有者完全可以通過提高保費的方式,為其投下一份乃至多份保險,保險金額可遠遠超過物品本身價值。所以換言之,那些被盜竊文物的參展商對這些物品的投保金額,只能說明如果這些物品被損或者丟失了,能夠獲得多少商業保險賠償,用可預期的賠償額作為物品的實際價值,顯然不符合實事求是的原則。

  退一步說,即便這些投保額有一定參考價值,但那也只是民事賠償上的可參考範圍。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確實充分”,而禁止揣測等方式。當有關證據對被盜竊文物的實際價值判斷只有參考意義的時候,法院就徑直以這些“參考資料”認定盜竊數額,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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