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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失竊門”到“逃稅門”,故宮經歷了大大小小“十重門”,面臨著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機。 |
幾乎與案發時的情形一樣,“故宮大盜”石柏魁一審判決結果一經傳開,就引發了輿論的強烈關注。北京二中院依據一審查明的事實,認定被告人石柏魁去年5月8日在故宮博物院竊得香港兩依藏博物館在此展出的9件展品,另涉兩起盜竊舊案。儘管控辯雙方就量刑是否從重問題當庭激辯,但被告人最終一審領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罰金1.3萬元。
輿論的關注在於:13年刑期是否量刑從重,甚或過重?公眾輿論雖無權干擾司法,且石柏魁確已偷竊,但其犯罪行為是否“情節特別嚴重”,人皆可有自我判斷。
據一審審判長解釋,“石柏魁在故宮博物院內採用破壞性手段實施盜竊,致使三件展品至今無法找回,其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認定為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並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幅度內量刑。”同時,“鑒於石柏魁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對比現行司法規定可見,“情節特別嚴重”屬於盜竊罪量刑的最高一檔,“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之前公布的相關案情,法院的這一認定,其實與公眾的認知存有較大差異。 |